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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强制执行龚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0 03:10:49    浏览次数:4
导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龚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我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622元,申请执行费36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某某拒与申请执行人沟通,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龚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我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622元,申请执行费36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某某拒与申请执行人沟通,逃避履行其债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由于龚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谭娟多次联系龚某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被执行人龚某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也告知了其实际困难,确无能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但其目前工作收入稳定,希望能够从每月收入的拿出一部分分期履行义务。法官及时联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工作人员和代理律师告知了龚某某相关情况。最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打消了对龚某某的信用和清偿能力的顾忌,同意与其和解。在法官的见证下,龚某某当场履行了62000元案款,并承诺每月偿还550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考虑到其受疫情影响加上其系单亲妈妈等实际情况,减免了迟延履行利息,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龚某某的纳入失信和限消措施。法官审查后,同意解除龚某某的纳入失信和限消措施,以恢复其正常生活工作,并决定根据后续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一步帮助其修复信用。截至目前,龚某某均按约履行分期义务。

  本案中法官并没有简单化处理本案,细致入微的调查以及恰如其分的释法和沟通,让被执行人龚某某及时认识到错误,并积极进行了纠正,最终在法官的帮助下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取得申请人谅解,并努力承担起自身责任。申请人也考虑到新冠疫情时期龚某某的生活困难以及其身为单亲妈妈的不易,在保证实现金融债权的前提下也做出了给予了减免迟延履行利息、帮助龚某某修复信用等善意行为。本案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权益兑现,更促进了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矫正,结了一个案、维护了一个家庭,较好体现了法与情的融合以及执行工作的温度。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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