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灼超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8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灼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在代偿款5683.11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8年9月25日的资金占用费为842.42元,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4元,由上诉人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被上诉人陈灼超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由上诉人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被上诉人陈灼超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