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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12大情形决定上市公司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 财经 - 新京报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3 12:12:20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浏览次数:887
导读

2020-08-30 20:30:04新京报 编辑:陈莉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授权深交所:12大情形决定上市公司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2020-08-30 2

2020-08-30 20:30:04新京报 编辑:陈莉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授权深交所:12大情形决定上市公司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2020-08-30 20:30:04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8月30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可能对公司日常 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但公司作为原告的除外;


(三)期末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 50%;


(四)重组标的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业绩承诺或精准 达标或业绩承诺期后一年业绩大幅下滑;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比例超过 80%;


(六)最近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 动,且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


(八)最近一年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最近一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涉嫌利用热点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价;


(十一)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被多次举报、上访且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


编辑 陈莉 校对 李世辉

 
(文/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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