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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住化妆品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黑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5 09:12:31    浏览次数:11
导读

  化妆品安全指化妆品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同时明确了化妆品禁用组分。尽管相关技术规范明令禁止,但仍有不法企业在化妆品中擅自添加激素、抗生素、重金属等禁用物质,给消费者用妆安全和身心

  化妆品安全指化妆品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同时明确了化妆品禁用组分。尽管相关技术规范明令禁止,但仍有不法企业在化妆品中擅自添加激素、抗生素、重金属等禁用物质,给消费者用妆安全和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在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当下,化妆品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手段繁多且隐蔽,对监管工作带来挑战,也成为基层执法人员必须书写的答卷。

  近年来,全国各级药监部门以面膜类、祛痘类、美白祛斑类化妆品为重点品种,综合运用快筛、抽检、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查使用禁用组分、超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尽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企业为追求利润,仍然知法犯法,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实施非法添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产品研发环节,高价购买配方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调配非法添加物。2018年1月,浙江省临海市查处了一起无证生产祛痘类化妆品案件,当事人在产品中非法添加了头孢克肟。据当事人交代,该配方为其从淘宝上购得。

  在原料采购环节,直接在原料中添加激素、抗生素等化妆品禁用组分。通常情况下,添加物的添加量低于检测限量,或不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测范围内,甚至不在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目录内,不法商家以此躲避检测,给消费者用妆安全造成威胁。

  在产品生产环节,祛痘类产品中添加抗生素,祛斑类产品中添加激素类物质、重金属汞,育发类产品中添加米诺地尔等现象屡禁不止。

  经过近几年的加强监管,城市主流实体商业渠道化妆品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比如,广东、浙江等省份开展了化妆品安全治理示范区、“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创建等活动,目前,假冒伪劣化妆品在城市大中型示范街、示范市场、示范店已销声匿迹。存在非法添加问题的化妆品,销售渠道逐渐转移至电商、微商,以及农村、城乡接合部地区,且非法添加手段越来越隐蔽,非法添加的成分越来越复杂,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举证查证难 主要体现在对非法添加物的认定、原料和产品购销存情况查证困难。非法添加产品的检测报告只对应该批次产品,如何确认已销售的其他批次产品情况,是监管面临的难题之一。此外,网络销售具有隐蔽性,有时还需要跨区域甚至跨境调取销售数据,监管部门举证查证难度加大。

  货值金额认定难 主要体现在查办美容院等专业美容美发机构所涉的非法添加案件时,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面临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1997年4月22日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明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目前,美容院化妆品销售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针对“院装”产品,多为“买产品送服务”,或者按产品使用次数收取费用;另一种针对“客装”产品,消费者从美容院购买产品,带回家自用。美容院的成本主要是购进化妆品的费用,利润来源为服务费和销售产品赚取的差价。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宾馆、旅店中使用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营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但是,美容院使用的“专业线”产品不在“日化线”销售,准确界定该违法产品的市场价格较困难;同时,按次数销售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应区别于完整包装销售的产品,那么,美容院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是按照产品标注价格(含服务费)计算,还是按照违法产品市场价格(不含服务费)计算,无论是现行相关规定,还是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没有作出规定,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维权投诉处理难 由于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化妆品使用知识、维权知识、化妆品不良反应知识有限,未索取购物小票、未留存相关证据的现象经常发生,不仅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举证,也导致监管部门处理投诉难度大。

  强检测,技术支撑专业化 要加快开发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了1388项禁用组分和47项限用组分,但检验方法仅涵盖160多项禁用组分和13项限用组分,无法对化妆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研发新的快速简便且准确的禁限用物质检验方法迫在眉睫。同时,要尽早建立禁用物质通用筛查方法,突破现有目标筛查模式的局限性,研究和建立未知物质的筛查和定性检验方法。此外,还要加强实验室数据运用和共享,与化妆品非法添加检验工作有效对接,可借鉴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院打造的药品“数据分析+数字检验”模式。

  促落实,主体责任明晰化 要以源头管控为导向,以智慧监管为手段,实施“金字塔”式的科学精准监管。对处于塔尖的生产企业,可通过承诺、约谈等方式,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并力争打造化妆品质量安全大数据体系。要设立质量双重把控标准,针对网络化妆品销售准入现状,督促第三方平台设立统一的经营者和产品准入标准,督促经营者经常性地开展进货票据、产品资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自查自纠,落实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和相关情况,在全行业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提能力,监管执法高效化 可开展集中培训、季度例会、大比武、化妆品执法研讨等活动,优化基层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打造复合型监管人才。发挥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员的前哨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化妆品非法添加线索,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查处”。同时,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聚焦宣称祛痘、抗衰老等功效的护肤产品以及祛斑美白等特殊化妆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此外,还要加强行刑衔接,构建案发及时介入、案中协调调度、全程跟踪督办、实时沟通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化妆品安全刑事案件速移速侦、快诉快处。

  重引导,宣传教育常态化 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网络、大型宣传活动等平台,向消费者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用妆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要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指导消费者识别不法商家的虚假和夸大宣传,避免落入营销陷阱。要畅通化妆品违法违规线索举报渠道,建立并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消费者提供化妆品非法添加线索,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 化妆品微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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