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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部规范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有哪些立法特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7 04:48:26    浏览次数:8
导读

  9月25日,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马燕就《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立法特色的记者提问做以下回答。  条例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重点聚焦北京市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国家上位法为遵循,对市区

  9月25日,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马燕就《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立法特色的记者提问做以下回答。

  条例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重点聚焦北京市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国家上位法为遵循,对市区管理体制、准入退出制度、鉴定活动程序规范、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坚持“小切口”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2015年修正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规定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我们一般将其简称为“四类内”鉴定事项。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很广,对所有鉴定业务立法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因此,条例坚持“小切口”的立法思路,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规定,明确条例适用于 “四类内”鉴定事项。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四类外”的鉴定事项,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二是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本市规范;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延续、变更、注销等具体情形。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为规范,对鉴定中的委托、中止、重新鉴定等重点程序进行细化完善;明确司法鉴定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司法鉴定职业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等制度。

  三是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条例作为一部行政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监督管理制度必然是法规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乱收费等现象,为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条例通过构建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全方位监管,相关规定在条例的每一章中都有所体现。一是强化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协调机制,在总则中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对监督管理进行细化规定,包括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管理结果的运用,以及投诉处理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等。三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对决定中已经有所规定、但是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针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据介绍,条例是本市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鉴定业务涉及领域广、服务地域广,鉴定机构多种体制并存,管理任务重、难度大,立法固化了本市实际管理中的经验和行业发展中探索的成果,为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形成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升我市司法鉴定质量和法治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司法鉴定管理职责,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二是完善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退出机制;三是强化司法鉴定职业保障措施;四是加强司法鉴定行政监管力度;五是强化行业协会的功能,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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