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纳入员工培训内容,定期进行培训。特别是单位法人、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仓库保管员等要熟知熟记相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包括试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使用单位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或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要向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以上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进出口等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申请注册《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按照规定网上申请购买证、运输证,并执行相关使用规定。购买证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证向货物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及时核销使用完毕和过期购买证、运输证。
(四)有仓储的企业在对外服务中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检查、核实运入时运输证上的运输目的地、运出时运输证是否为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等信息,对不能确定真实性的信息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对于单位注册地与易制毒化学品实际仓储、使用地不一致的,要分别向注册地、仓储地和使用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由实际仓储地、使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
1、个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重点制毒化学品和设备,或不提供购买单位信息、不留姓名、使用网络虚拟名称等;
4、购买方要求自己负责运输,或者指定运送到某个特定地点交货(如高速公路下口附近、远离城镇的偏僻地段等),或者要求物流、寄递但不留联系人要求自提的;
10、江苏盐城、福建龙岩等涉毒重点地区籍人员或本地籍人员介绍涉毒重点地区籍人员寻租场地、厂房、车间的;
19、场所、设备的租赁方,进行化学品生产时,原料存在包装简陋、没有标签、不告知工人化学品名称或使用代号、数字、字母、特殊标记等情形;
20、场所、设备的租赁方,存在偷接、私接或利用非正常途径接入380伏工业用电,只在夜间开工生产等行为的;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