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法规 » 正文

关注:《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对婚姻生活有哪些新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9 14:00:30    浏览次数:9
导读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人大新闻发布会上的消息称,民法典草案已经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社会关注程度之高可见一斑。制定《民法典》后,分别通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的消息称,民法典草案已经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社会关注程度之高可见一斑。制定《民法典》后,分别通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将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更加科学的整理修订,使其成为更加系统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这部新的《民法典(草案)》亮点居多,有很多新的规范,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对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有如下新的内容。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实行计划生育。而《民法典(草案)》去掉了这部分内容。目前社会上还在广泛讨论三胎会不会放开的问题,《民法典(草案)》一旦通过,那么实行计划生育将失去法律依据,将面临取消。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毕竟医学在发展,而且对于所谓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没办法完全列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疾病也不应该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应该因身患疾病而剥夺拥有婚姻的权利。

  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内容。也就是说疾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任何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因疾病而被剥夺。

  在《民法典(草案)》中,只有出现以下情形才会导致婚姻无效,分别是:(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对于法定的结婚年龄仍然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这部分内容新增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内容。

  老的《婚姻法》对可撤销的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受胁迫。并且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民法典(草案)》中除了受胁迫可以撤销婚姻以外,还新增了导致婚姻可以撤销的事由: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草案)》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删除了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有配偶者”四个字,同时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表述。

  这一部分首先去掉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定,这样便更能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并且能避免司法实践中无法确定“离婚时”的时间段的尴尬。其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呼应,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可以更有效的进行规制。

 
关键词: 规定的概念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591321.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