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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青岛市科技计划创新创业引导专项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补助资金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1 23:05:14    浏览次数:29
导读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8〕24号)、《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青厅〔2019〕83号)和《青岛市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科资字〔2020〕2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8〕24号)、《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青厅〔2019〕83号)和《青岛市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科资字〔2020〕22号),经研究决定,现组织开展2020年青岛

  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通过现金方式首次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2.银行机构补助原则上以在青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分行为申报主体。设有科技支行的,可以科技支行作为申报主体独立申报,该科技支行的科技信贷金额不重复计入所属总(分)行;

  对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为当年在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首投”“首贷”“首保”业务,且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及发生“首保”业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补助。科技中小型企业在库年度与业务发生年度为同一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青岛市注册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2018年度、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

  1.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以现金方式首次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投资金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2.银行机构每新增1家首次从银行系统获得1年期(含1年)以上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定向用于科技金融业务营销支出和业务人员费用补助等。

  3.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每新增1家首次从保险系统购买科技保险保费超过1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定向用于科技保险业务营销支出和业务人员费用补助等。

  4.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最高按年度保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登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在“注意事项”里查看《用户操作手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并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以便查看项目申报及其管理等情况。

  申报单位请于10月16日17:00前,登录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类型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进入“计划项目申请”-“计划项目申报申请”,点击新建“2020年度”-“创新创业引导专项”-“科技金融专项”-“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补助”,在线填写相关表单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附件仅用于证明申请书中陈述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研究水平以及评审专家参考使用)。各项目主管部门请于10月20日17:00前,通过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添加意见后提交。

  附件要求扫描成PDF格式上传,多页文件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对扫描文件做好相应命名。相关附件如下:

  青科资字〔2020〕27号附件9:2018年度、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名单.xlsx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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