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
主要有11个方面的特点: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和外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确立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在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地位,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信息的权威发布,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明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职责,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建设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
《条例》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具体有哪些内容?跟着小环往下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