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连带归还人民币400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受理费8950元,但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G47560750号普通护照、W79472694号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G47560750号普通护照、W79472694号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台天执民字第68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天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支付水泥款人民币74900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受理费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E59088929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E59088929号普通护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台天执民字第33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天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E78929717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E78929717号普通护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台天执民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8000元,但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E51250730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E51250730号普通护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台天执民字第64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前期利息34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6790元,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E70886453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徐和平持有的E70886453号普通护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3执303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7300元,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E22092749号普通护照、W73869118往来港澳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E22092749号普通护照、W73869118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天执民字第224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天商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人民币15296400元及利息,前期利息120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131930元,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E10426688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E10426688号普通护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台天执民字第210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人民币7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660元,但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G59577148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G59577148号普通护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天执民字第110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人民币7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660元,但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你持有E74296892号普通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你持有的E74296892号普通护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天执民字第110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