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是高尚的品行要求,捐一次善款、献一次血、扶起跌倒的路人、给老人让个座等等,这些看似很小的举动,都能让我们那颗善良的心灵散发出一份光亮,一份温暖。
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作为我们的传统美德本该发扬光大,但是为什么刘智惠却对自己的爱心之举犯愁了呢?
9月18日,上游新闻曝光台《大溪沟人民路32号居民楼下不许停车,为啥有一个“爱心车位”?》报道,虽然不少邻居为刘智惠经常帮助老人的行为点赞,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刘智惠占道停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纠正。
那么,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社会成员中的任何一份子,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在上游新闻这篇报道中,刘智惠自愿无偿为行动不便的邻居提供接送服务的初衷是好的,但把接送车辆长期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首先,助人为乐的前提应当是依法依规,否则,就算是为了方便小区部分行动不便的老人,却把整个小区置于消防安全隐患当中,是得不偿失的。
其次,长期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可以节省一笔停车费,这就算不上无偿为邻居提供服务了,客观上是牺牲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为部分老年人提供了便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我们在实施帮助他人的行为时,同样应遵循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帮助某人时,也不能损害第三方的权利。
为了方便接受老人,却把自己的车经常停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其行为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理应立即纠正。只有这样,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
为了把好事办好,实现助人为乐的初衷,建议这样的爱心活动最好依托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来进行。通过业主大会征集小区业主的意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就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区域划分出一部分空间,作为爱心活动场地,专项使用。
虽然“爱心车位”存在不妥之处,但是刘智惠的初衷值得大家学习。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将有更多老人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也应从点点滴滴的身边小事做起,奉献自己的爱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