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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重点 (1)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 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 督; (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①《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 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 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 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 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 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期满后,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 会计档案期限分为 3 年、5 年、1O 年、15 年和 25 年五类。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 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 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 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 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 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 确。 (3)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 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 内部监督五个要素。 (4)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有预防保护作 用、服务促进作用和评价鉴定作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 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 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 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 查。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 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财务 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此外,会计师 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 报告。 (1)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单独设置会计机 构、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和实行代理记账三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1)按需设岗。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 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 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建立轮岗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 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 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 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 交。 (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 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 一份,存档一份。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 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会 计基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 人员下列信息: ①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③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④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⑤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⑥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⑦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 德被处罚情况。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 道德水平。 (4)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 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 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 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 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5)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6)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3 个月内,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 (或 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 理调入手续。 (7)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 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 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8)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 6 年定期换证制度。 (9)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 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 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 师和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 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 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 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2.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具体种类 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 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23.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 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 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XX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③给予行政处分 ;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⑤追究刑事责任。 2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 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 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2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 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7.《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 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 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 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