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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代销商品的解释?它属于存货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9 06:45:48    浏览次数:3
导读

  (1) 以“法定所有权”为标准,对于委托方来讲,委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委托代销商品自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  (2)在老制度下,受托代销商品是不属于企业存货的。但这样不利于受托方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于是将受托代销商品记入存货,同是将相同金额的代销商品款记入负债。这样保证了报表的

  (1) 以“法定所有权”为标准,对于委托方来讲,委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委托代销商品自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

  (2)在老制度下,受托代销商品是不属于企业存货的。但这样不利于受托方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于是将受托代销商品记入存货,同是将相同金额的代销商品款记入负债。这样保证了报表的平衡,但同时也虚增了企业的资产。

  (3)目前,受托代销商品的金额不反映在受托方的报表里,但是受托方将其作为存货纳入账簿中核算。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⑵存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企业中,存货经常处于不断销售、耗用、购买、或重置中,具有较快的变现能力和明显的流动性。

  ⑶存货具有时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存货能够规律地转换为货币资产或其他资产,但长期不能耗用的存货就有可能变为积压物资或降价销售,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

  委托代销商品即企2113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5261售的商品。存货包括原材料、包4102装物、1653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委托代销商品属于存货。

  1、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品种、价格、手续费标准、供货结算期限等,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依据。

  商品发给其他单位代销时,委托单位不作商品销售,不进行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代销商品仍属委托单位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委托代销商品”专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待受托单位按合同交来代销商品货单及货款时,再作为营业收入入帐,同时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所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可作费用列支或者冲减“营业收入”。

  1、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品种、价格、手续费标准、供货结算期限等,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依据。

  商品发给其他单位代销时,委托单位不作商品销售,不进行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代销商品仍属委托单位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委托代销商品”专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待受托单位按合同交来代销商品货单及货款时,再作为营业收入入帐,同时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所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可作费用列支或者冲减“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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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本例中,甲公司应当确认20000元的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关键词: 委托代销产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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