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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因业务被禁期承保被罚56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0 16:13:27    浏览次数:9
导读

  1月7日,银保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险存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经查,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

  1月7日,银保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险存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经查,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计1462.4万元。

  上证报讯(记者 陈婷婷)1月7日,银保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险存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经查,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计1462.4万元。

  2017年9月,原保监会对浙商财险下发监管函,因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停止非车险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为此,银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的规定。为此,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6万元。

  事实上,这并非浙商财险因违规开展新业务首次被罚。2018年6月,辽宁保监局便对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下发处罚决定书,称其“签发新保单承保非车险新业务85笔”。处罚决经查,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经营期间,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违反保监会监管函〔2017〕23号有关禁止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之规定,签发新保单承保非车险新业务85笔。由于上述拒绝、妨碍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辽宁保监局对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共处以12万元罚款。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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