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6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连医改发〔2019〕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现将《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各县区、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科室与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做好传达与落实。认真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工作,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评价实施过程。一是评价对象。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要统筹做好本辖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工作。二是评价周期。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指标体系中涉及数据为1-12月。三是评价实施程序。2020年1月底完成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评,同时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自评并完成评价复核工作;2020年2月上旬各单位上报评价结果;2020年2月中下旬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与各县区开展自查自评与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其它要求。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紧密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评估工作,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结果要作为下拨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拨付与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结果要紧密挂钩。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单位请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本辖区或本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价情况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体改处(药政处),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