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委托给了招标公司,那要看在委托协议当中是怎么约定的。但无论怎么约定,资格审查的责任在采购人。法律依据为《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答:只要是进口产品都需要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以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来判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答:关于这个法律没有进行限制,竞争性谈判是存在谈判环节的,很有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供应商报出比上一轮高些的价格,这种情形是可以存在的,不能由此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答:已经签订的合同。《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此,如不属于重要内容缺项,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澄清要求,反之则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