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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旗下公司吉林遭罚 擅自穿越高速铺设输气管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5 06:26: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292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于9月28日公示的《吉林省嘉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穿越高速公路铺设输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于9月28日公示的《吉林省嘉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穿越高速公路铺设输气管线案》(吉交罚〔2020〕1号)显示, 吉林省嘉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嘉鸿能源开发”)未经许可擅自穿越高速公路铺设输气管线,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吉林嘉鸿能源开发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吉林嘉鸿能源开发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王海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大股东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香港)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燃气”,00384.HK),持股比例80.05%。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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