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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上海澎博被判赔偿美国彭博公司3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5 14:42:04    浏览次数:5
导读

  美国赫赫有名的财经信息媒体公司彭博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彭博公司),因为其中文名“彭博”与上海两家财经资讯和网络数据信息公司的名字音同形近,而将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引发了一场跨国商标侵权诉讼案(本报曾作报道)。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彭博”商标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彭博公司要求禁止使用“澎博”

  美国赫赫有名的财经信息媒体公司彭博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彭博公司),因为其中文名“彭博”与上海两家财经资讯和网络数据信息公司的名字音同形近,而将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引发了一场跨国商标侵权诉讼案(本报曾作报道)。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彭博”商标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彭博公司要求禁止使用“澎博”作为企业名称的请求,判令上海两家公司因侵犯“彭博”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该案原告彭博公司是目前全球财经软件和金融信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跨国公司之一。从2003年4月,彭博在中国内地注册了“彭博资讯”商标。而被告上海澎博财经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澎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澎博”作为显著部分。彭博公司认为被告“澎博”、“澎博资讯”和原告的“彭博”、“彭博资讯”十分近似,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澎博”字样,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商标驰名衡量的标准应当是中国大陆对原告财经息信息的引用情况。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主张地原则,英文“Bloomberg”商标在国外驰名不能等同于在中国驰名,更不能等同于中文“彭博”或者“彭博资讯”商标驰名。所以法院对原告彭博公司要求停止被告在企业名称使用“澎博”标识,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彭博公司自注册日起已经取得了“彭博资讯”的商标专用权,而上海澎博在软件中使用近似的“澎博资讯”,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软件是否收费并不影响这一判断。因此,判令被告上海澎博不得在软件上使用“澎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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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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