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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6 04:58:16    浏览次数:43
导读

  央广网西安4月15日消息(记者温超)记者今天(15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陕西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健全工资保障和监管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切实维护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主体的农民工合法权益。

  央广网西安4月15日消息(记者温超)记者今天(15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陕西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健全工资保障和监管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切实维护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主体的农民工合法权益。

  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分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此外,改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变施工企业缴纳为建设单位缴纳,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0.5%-3%向建设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记者今天(4月15日)从陕西省残联获悉,陕西省残联、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的现状,陕西决定开展农村及生态环保专项检查,对突出环境问题将挂牌督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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