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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女子花35万购一门面 9平米门面到手“只剩”两平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7 12:03:18    浏览次数:28
导读

  株洲的周女士,花了35万余元买下一处建筑面积为9平米多的门面。但交付使用后,周女士发现真正能使用的面积,只有两平米多。周女士不得已只能与隔壁商铺打通,否则自己的门面根本不能单独使用。  2010年,株洲的周女士购买了位于芦淞区欧洲服饰城的一个商铺。合同上标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75平方米。周女士说,交房

  株洲的周女士,花了35万余元买下一处建筑面积为9平米多的门面。但交付使用后,周女士发现真正能使用的面积,只有两平米多。周女士不得已只能与隔壁商铺打通,否则自己的门面根本不能单独使用。

  2010年,株洲的周女士购买了位于芦淞区欧洲服饰城的一个商铺。合同上标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75平方米。周女士说,交房后发现店内实际使用面积只有约2平米,“摆了张桌子就不能干别的了!”

  这个原本就不大的店内还矗立着两个“镇店之宝”:一根承重柱和管道井。二者有些“不合时宜”地列在店内的不同地方,使得可用面积少得可怜。

  周女士将开发商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本案将择日宣判。

  周女士购买的是位于欧洲服饰城负一楼的-199号商铺。2010年12月29日签订预售购买合同,2011年10月8日交付。根据购房合同上显示,商铺的建筑面积是9.75平方米。其中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5.1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4.64平方米,计价面积为4.47平方米。周女士花35万余元购买了这个商铺。

  店内有两个“大家伙”占据了大部分地方,除了承重柱之外,还有一根管道井。实际交付时管道井砌墙包裹,实际占用商铺面积远远大于裸管面积,两个柱子之间凹凸不平,不平之处无法使用。

  “放了个台子和电脑就没办法摆其他的东西了。”不得已,周女士只能和隔壁的门面打通,否则自己的门面根本无法单独使用。

  周女士说,她之前一直找开发商沟通,但对方一直在拖延。从2014年开始,周女士分别向芦淞区人民法院和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7年株洲市人民法院判定周女士的诉讼案发回芦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称,此商铺是周女士摇号所得。商铺摇号活动经过了公证,开发商方面向所有参加摇号的客户提供了排号须知、摇号须知、摇号现场纪律以及负一楼平面图,在平面图上,-199号商铺与-1100号商铺之间有一个柱子,“这说明原告在抽到-199号商铺时柱子从规划图到平面图都是存在的,至今没有变化。”约定的计价面积为4.47平方米,按照每平米82800元计算,房款为370116元。由于该门面里面有一根柱子,所以优惠了两万元。

  记者在开发商方面4月9日的民事答辩状中没有看到关于管道井的解释,周女士称开发商告诉她,管道井是消防装置,有设计图纸。而她表示自己没有被告知。

  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3月1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株洲市欧洲城服饰市场-199号门面铺面的套内建筑面积为4.62平方米;套内建筑使用面积为2.84平方米。根据实测结果,该商铺中的钢筋混凝土承重柱面积(未包括剪力墙外墙、与毗邻门面分户墙范围内的柱体面积)为0.73平方米。管道井(未包括剪力墙外墙、与毗邻门面分户墙范围内的柱体面积)占面积为0.11平方米。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键词: 株洲门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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