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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0 05:50:31    浏览次数:8
导读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1. 产品配方中使用了表中所列功效成分的,为“具有”相关作用产品类别,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

  2. 由于目前相关理论数据缺乏,表中部分功效成分尚未列出有效使用量范围,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将进行完善。

  3. 表中某些功效成分列出了有效用量范围,实际使用量超出范围上限值时,生产企业需要对该成分及其产品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风险评估,《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已有限量要求的成分除外。

  4. 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表中所列的功效成分。表中的功效成分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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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化妆品分类管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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