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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规定即已经排除律、行政规、性规、规章外般政府颁布述文件外规范性文件通称其规范性文件其律效力似应比述文件效力低 2、办公厅属于务院部门(《务院关于机构设置通知》(发[1998]5号)) 参考条: 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或者其组织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所依据列规定合具体行政行申请行政复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
: 1、立规定即已经排除律、行政规、性规、规章外般政府颁布述文件外规范性文件通称其规范性文件其律效力似应比述文件效力低 2、办公厅属于务院部门(《务院关于机构设置通知》(发[1998]5号)) 参考条: 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或者其组织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所依据列规定合具体行政行申请行政复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该规定审查申请: ()务院部门规定; (二)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 (三)乡、镇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含务院部、委员规章民政府规章规章审查依照律、行政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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