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县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行为。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行为。近期,我县有多家“安化黑茶”经销店,其经销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对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公安和房管部门的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七、对举报传销或举报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