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家住许昌县城区。于2012年投保新康宁保险产品,年交保费1020元,基本保额为1万元。2014年2月12日,冯女士因胸部不适,经许昌市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乳腺癌。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进行调查,并按照条款规定,迅速给予冯女士3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
被保险人申女士,现年54岁,三门峡市区人。2005年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费1000元,交费期20年,基本保额10000元。2011年再度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1290元,交费期20年,基本保额10000元。同时,申女士还投保了国寿生命绿荫等多种保险。2014年2月2日,申女士发现右颈部淋巴结肿大,随到西安西京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IIIB、肝囊肿。三门峡分公司经核实病历资料属于保险保障范围,随做出给予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元赔付,其中康宁终身保险免交后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白某,家住中牟县城区。2013年1月7日,白某为自己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2013年11月25日,白某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并双侧颈部淋巴结转移。2014年3月4日,白某到中牟支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理赔人员受理后,按照条款规定,做出给予白某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