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3)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
(5)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 89号)、
(6)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 393号)、
(7) 《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 许〔2010〕479号)、
(8)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 号)、
(e)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GB/T 24800.2—2009)、
(f) 《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