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行政规章制定工作,完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政策,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对学校各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学校职能部门可代表学校,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规章,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施行。
规章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由涉及的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系会审议批准后在全校施行。
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批准、公布、解释等。其中,起草、审核、批准、公布是必经程序。
起草主体应通过当书面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师生的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原始记录。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主体应将规章草案通过校长办公室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起草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主体,或者要求起草主体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规章草案经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对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规章,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的规章,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校长办公室发文公布施行。
对于关系教职工或学生重大利益的规章,学校审议通过后,应通过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起草主体对规章进行修改,并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
因发生紧急事件,或者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或通知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章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规章由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也可授权规章的起草主体对规章进行解释。
(节)××××”;章(节)下设条,条的序号以汉字表示,表示为“第×条”;条下设款,款下可设项,项的序号以加括号的汉字表示,表示为“(×)”;项下可设点,点的序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