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介绍了国家层面有关垃圾分类的指导方针。为了响应号召,贯彻国家方针,很多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垃圾分类相关条例、规定,以促进当地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实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部分地方的条例、规定。
《条例》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做了建议和规定,对于垃圾分类的实施、运输、管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内首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规定》共三十条,对垃圾分类适用范围、保障措施、收集容器的设置和维护、分类过程的操作要求和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举报和投诉等都做出了规定。《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将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全过程畅通、有序的物流系统,实现全程管理,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方案》于2010年2月2日颁布。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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