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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账号也能出租?法官:出租或租用账号须谨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30 16:45:02    浏览次数:5
导读

  “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50元—180元/天”“出租微信我,高价租借,长期有效” 这些“赚钱”的短信你收到过吗?  2020年3月,阿仁(化名)与阿钊(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商定由阿仁将自己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支付宝账户出租给阿钊使用,并收取半年238元的租金。  几天后,阿钊发

  “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50元—180元/天”“出租微信我,高价租借,长期有效” 这些“赚钱”的短信你收到过吗?

  2020年3月,阿仁(化名)与阿钊(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商定由阿仁将自己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支付宝账户出租给阿钊使用,并收取半年238元的租金。

  几天后,阿钊发现该企业支付宝账户被支付宝公司冻结,遂联系阿仁要求其帮助自己申请解除该账户支付限制。

  阿仁登录该账户后,发现账户内有余额,遂心生一计,主动联系支付宝客服,通过人脸识别方式修改了支付宝密码。当账户自动解除支付限制后,阿仁通过新密码先后两次登录账户,将账户内5845元转到其个人支付宝账户。阿钊发现租来的企业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被盗后,多次联系阿仁要求归还但无果,无奈之下报案。3月20日,阿仁在珠海市斗门区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5月7日,阿仁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了阿钊的经济损失,得到了阿钊的谅解。7月20日,斗门检察院以被告人阿仁犯盗窃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阿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是租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最终资金被盗的典型案件。其实,不仅租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存在风险,售卖账户同样危险重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躲避法律打击,通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租买微信”“租买支付宝”的广告,利用一些人不懂法律且爱占小便宜的心理,通过支付一定报酬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号,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一旦出租、出借、出售的支付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及贩卖账户的人,将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因此,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账号,切勿轻易出租或借用相关支付账户,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甚至招来牢狱之灾。

 
关键词: 支付宝登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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