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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31 11:11:46    浏览次数:18
导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例中,李女士的丈夫欠下的债务没有经过李女士的同意,债权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该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李女士在法律上没有清偿义务。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案例中,若双方在2021年1月1日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如果30天后仍决定离婚的,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 供稿)

 
关键词: 法制的意思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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