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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冷藏冷冻食品全面使用可追溯系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1 06:55:31    浏览次数:5
导读

  据“健康太原官微”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31日,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通告太原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在太原市范围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

  据“健康太原官微”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31日,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通告太原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在太原市范围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或租赁)的,应当在副本中载明场所具体地址;外设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部门报告。鼓励有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经营者主动备案。

  根据《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按照精准防控、检测前移、源头阻断、全程追溯、集中监管、科学防范的工作原则,对进入我市的进口冻品实行集中统一化管理,着力抓好“贮存关”、“检测关”、“追溯关”,最大程度的阻断冷链物流渠道新冠病毒传播的风险。

  从2020年11月1日起,进入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入“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和外包装消杀,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太原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要求,全面使用“一票通”票据、食品安全追溯码等可追溯系统,完善冷库基本信息,录入贮存食品信息,做好贮存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去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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