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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副总裁李思祺收警示函 配偶短线交易自家股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3 18:16: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555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李思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李思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当事人李思祺担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600267.SH)副总裁期间,其配偶崔勤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5万股。   

  浙江证监局判定,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思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李思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正药业成立于1998年2月11日,注册资本9.66亿元,于2000年7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1亿股,持股比例33.22%。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79.86%。 

  当事人李思祺自2019年5月13日至今任海正药业高级副总裁。 

  海正药业于2020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思祺之配偶崔勤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5万股,构成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思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思祺: 

  经查,你担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期间,你配偶崔勤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5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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