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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男子制造“五粮液”手提袋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7 23:02:14    浏览次数:23
导读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宜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男子制造“五粮液”手提袋获刑  核心提示:为赚取0.15元/个的加工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和他人分工合作,擅自制造“五粮液”手提袋20余万个。1月11日,由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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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赚取0.15元/个的加工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和他人分工合作,擅自制造“五粮液”手提袋20余万个。1月11日,由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为赚取0.15元/个的加工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和他人分工合作,擅自制造“五粮液”手提袋20余万个。1月11日,由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刘某本是广州市番禺区一名专门负责裁剪手提袋的小作坊业主。2015年,由他人介绍,刘某接了一单业务,负责生产“五粮液”手提袋。

  由于刘某本人没有烫印设备,只能简单地裁剪无纺布,所以刘某又介绍了同乡刘某盆(另案处理)负责烫印“五粮液”商标标识。此后,利用他人提供的无纺布和“五粮液”商标标识及“五粮液”手提袋样品,刘某负责按照手提袋样品裁剪无纺布,刘某盆负责把“五粮液”商标标识烫印在无纺布上,两人分工合作,先后非法制造了“五粮液”手提袋三个品种共计20万余个,两人分别获利2万余元。

  筠连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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