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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青海12366咨询热点问题 (2020年10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8 04:58:27    浏览次数:2
导读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经与铁路部门核实,旅客购票后,取得购票信息单。旅客如需报销凭证,可在售票窗口、自助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经与铁路部门核实,旅客购票后,取得购票信息单。旅客如需报销凭证,可在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打印。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方法: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选择要开具的年月——选择“生成纳税记录”——生成的纳税记录为PDF文件,打开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遇到大写字母补为0。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答:根据《青海省非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总发〔2020〕31号)为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收缴机制,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推动我省工会事业的发展。经省总工会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起,青海省非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全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

  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拨缴工会经费,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根据《青海省非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总发〔2020〕31号),原自主上缴方式改为税务代收方式的单位,经主管工会组织审核确认,持《青海省工会经费认定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费种认定及按季申报缴纳等事宜。

  《青海省工会经费认定审核表》《税(费)通用申报表》可通过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青海省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关键词: 2020新闻热点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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