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外华侨(非青田籍)、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县外人士,可以申报青田县荣誉市民评选对象:
▐(一)为本县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县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打造青田品牌和提升青田美誉度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本人可在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县指定医院可享受大型设备检查、住院优先等礼遇;
▐(四)本人子女在青就读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初中升高中时不受报名条件限制,报考县属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本办法规定授予条件的人士,可由本县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为青田县荣誉市民人选,也可由本人自荐。
组织推荐的,推荐单位需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青田县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自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县外办申报;▐(二)被推荐人(自荐人)是非青田籍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县委统战部申报;
受理部门收到推荐和自荐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交县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县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确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
在审查和公示期间,发现被推荐人(自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取消其荣誉市民评选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三)受到刑事处罚的;▐(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