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孙雷勇应偿还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84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孙雷勇仍未完全履行。
李艳应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2.38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李艳仍未完全履行。
郑胜亮、郑胜平应偿还陈某某188.0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郑胜亮、郑胜平仍未完全履行。
王良洪、周秀红应偿还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6.0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良洪、周秀红仍未完全履行。
叶品樟、吴红芬应偿还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叶品樟、吴红芬仍未完全履行。
张建雄应偿还叶某等人16.02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张建雄仍未完全履行。
朱杰军应偿还夏某等人364.61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朱杰军仍未完全履行。
曾青林、金卫连应偿还金某等人460.0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曾青林、金卫连仍未完全履行。
项志和应偿还叶某某借款9.0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项志和仍未完全履行。
徐汉华应偿还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徐汉华仍未完全履行。
周会军应偿还蓝某等人29.7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周会军仍未完全履行。
陈春雄应偿还叶某等人本金40.5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春雄仍未完全履行。
杨少平应偿还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83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杨少平仍未完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