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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利用POS机帮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 双双获刑一年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4 20:33:06    浏览次数:4
导读

  被告人马A和马B先后在襄州区某建材销售商行担任财务人员,马A在该商行任职期间,经手以自己和公司法人的名义向湖北某投资公司申请办理了两部POS机,用于公司经营,平时由公司财务人员管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A和马B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该公司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

  被告人马A和马B先后在襄州区某建材销售商行担任财务人员,马A在该商行任职期间,经手以自己和公司法人的名义向湖北某投资公司申请办理了两部POS机,用于公司经营,平时由公司财务人员管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A和马B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该公司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其中马A非法套现7笔,金额共计398.38万元,马B非法套现8笔,金额共计334.05万元。持卡人在刷卡套现后均如期归还,没有逾期不还记录,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A、马B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398.38万元和334.05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马A、马B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经营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条件,且都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社区矫正意见可适用非监禁刑。故该院根据案件的具体实施、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使用POS机结算,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使用POS机套取银行资金的,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必需品,但持卡消费要量力而行,合法使用,不要出借转让信用卡,切勿参与非法套现。信用卡套现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巨大的风险隐患。不仅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套现者和情节严重的持卡人,都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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