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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起信用卡诈骗案骗子多以卡养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5 21:19:15    浏览次数:7
导读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胡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案。胡某用5张信用卡消费和取现,恶意透支5万余元后4年未还。胡某一案仅是一中院近三年审理的上千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的一起,该院对上千起案件调研后,总结出此类案件的6大特点。  一是被告人多为无业的中青年男性,只有17%的被告人具有大学以上的教育经历,61%的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胡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案。胡某用5张信用卡消费和取现,恶意透支5万余元后4年未还。胡某一案仅是一中院近三年审理的上千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的一起,该院对上千起案件调研后,总结出此类案件的6大特点。

  一是被告人多为无业的中青年男性,只有17%的被告人具有大学以上的教育经历,61%的被告人在犯罪时处于无业状态,多以打零工、家庭救济作为收入来源。

  三是多数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资信文件骗领信用卡,被告人虽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但为获取更高的授信额度,往往使用虚假的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使银行发卡人员错误评估其偿付能力,将信用卡发给不合格的人员,或将授信额度设定过高。

  四是“以卡养卡”式的透支导致银行损失滚雪球式增长,透支后拆东墙补西墙,依靠新的透支偿还以往透支款项,最终导致透支数额滚雪球式愈来愈大。

  五是被告人超能力消费现象很普遍,透支款项购买奢侈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快速挥霍可用额度,每月透支数额远远超出收入数额。

  六是多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退赔款项,所处刑罚较为轻缓,在一审法院宣判前能够退赔全部或部分赃款的占案件总数的67%。

  《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审判过程中,一中院重视开展敦促被告人退赔透支本息的工作,引导被告人获取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挽回社会经济损失。 (通讯员孙燕 鲍艳 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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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卡养卡禁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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