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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盒感冒药引发的“危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6 18:21:19    浏览次数:12
导读

  近日,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连锁药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经调解,该药店还向一位宝妈作出5000元的赔偿。  5月19日,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宝妈李女士投诉,称其在家附近的药店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回家后发现药品超过了有效期。因为当事人有手机支付记录,面对执法人员,药店营业员承认,

  近日,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连锁药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经调解,该药店还向一位宝妈作出5000元的赔偿。

  5月19日,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宝妈李女士投诉,称其在家附近的药店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回家后发现药品超过了有效期。因为当事人有手机支付记录,面对执法人员,药店营业员承认,以39.8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女士一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5gx10袋的包装)。经核对,该药的有效期至2019年10月。

  营业员同时承认,把药卖给李女士时,没有核对批号,没有提供小票,没有按规定对咳嗽发烧药的购买人进行信息登记并网上录入,在日常养护过程中也没有发现该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下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销售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益母草膏等2盒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鉴于该药店在案发后与投诉人当场达成和解,调查工作也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以下处罚:

  据了解,这是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新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查办的首起销售过期药品案件。

  此案给全国药店做了个警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就有可能遭到10万+的处罚,对于很多入不敷出的小药店来说,或是致命的打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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