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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了!市监局败诉!蜂蜜检出诺氟沙星认定添加缺乏证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7 06:15:30    浏览次数:7
导读

  上诉人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鑫峰公司)因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109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昌鑫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伟庆,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诉人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鑫峰公司)因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109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昌鑫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伟庆,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祝剑波、马梦竹,被上诉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吴金钻、曹慧,上诉人宏昌鑫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安徽蜂献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蜂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7月3日,朝阳区市监局(原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职责已由朝阳区市监局承继)对宏昌鑫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食罚〔2019〕100416号,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3月8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宏昌鑫峰公司经营的百花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6-04)及枇杷蜂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9-16)进行抽样检测,两款产品的抽样数量均为4瓶。检验报告(编号为2019GJ258)显示百花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6-04)检验项目诺氟沙星的实测值为1.44μg/kg,检验报告(编号为2019GJ249)枇杷蜂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9-16)检验项目诺氟沙星的实测值为63.4μg/kg,不符合《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以下简称第2292号公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宏昌鑫峰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从安徽蜂业公司购进85瓶百花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6-04),进货价格为8元/瓶,于2018年9月20日购进80瓶枇杷蜂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9-16),进货价格为8元/瓶。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共计销售百花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6-04)20瓶,销售价格为29.9元/瓶,库存65瓶。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3月29日,共计销售枇杷蜂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9-16)12瓶,销售价格为49.9元/瓶,库存68瓶。库存的上述产品已于2019年4月8日退给安徽蜂业公司。故宏昌鑫峰公司经营被抽检的4瓶百花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6-04)及4瓶枇杷蜂蜜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8-09-16)的货值金额为319.2元,违法所得为319.2元。宏昌鑫峰公司经营不符合第2292号公告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朝阳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宏昌鑫峰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宏昌鑫峰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319.2元;2.并处130000元罚款。宏昌鑫峰公司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北京市市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0月16日,北京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019〕645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朝阳区市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宏昌鑫峰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2019年3月8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对宏昌鑫峰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百花蜜、枇杷蜜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4月8日,该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9GJ249、NO:2019GJ258)。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第2292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次日,朝阳区市监局收到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及相关材料。其中,批准单载明:今转去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宏昌鑫峰公司经营的百花蜜、枇杷蜜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同月10日,朝阳区市监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决定立案。同月17日,朝阳区市监局对宏昌鑫峰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宏昌鑫峰公司向朝阳区市监局提交安徽蜂业公司对检验报告结果提起的异议申请材料。同年6月18日,朝阳区市监局对宏昌鑫峰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向宏昌鑫峰公司告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回函对安徽蜂业公司所提异议不予认可。同月19日,朝阳区市监局向宏昌鑫峰公司发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7月2日,朝阳区市监局举行听证会。经案件调查终结及处罚审批,同月3日,朝阳区市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宏昌鑫峰公司。宏昌鑫峰公司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于同月17日向北京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市监局于同月19日受理,并向朝阳区市监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朝阳区市监局于同年8月2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月13日,北京市市监局向安徽蜂业公司邮寄第三人告知书。安徽蜂业公司于同月15日签收,并在北京市市监局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经延期审理,北京市市监局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宏昌鑫峰公司于同月21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年11月5日提起诉讼。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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