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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证监会对华晨立案调查,上交所对招商证券予警示、证监会对其核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2 14:36:1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79
导读

  11月20日晚,证监会官网发布信息称,证监会今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

  11月20日晚,证监会官网发布信息称,证监会今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2017年10月在上交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7华汽05债”发生未能按时足额兑付事件,该债券由招商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证监会表示,高度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秩序。同时,将继续维护和发挥好债券市场正常功能,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合规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做好监管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深化改革、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严格监管,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随后,上交所向招商证券出具监管警示函。上交所查明,招商证券在承销,并担任“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下称“17华汽05债”)受托管理人期间,存在下述两项违规行为:

  (1)未能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

  华晨集团于2020年陆续发生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监管措施、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招商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未能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未能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17华汽05债”应于2020年10月23日到期兑付。截至目前,华晨集团尚未完成“17华汽05债”的本金兑付。招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及时有效对华晨集团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能力重大不利变化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排查和预警,未能在“17华汽05债”出现重大偿债风险时及时调整债券风险分类。

  上交所认为,招商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招商证券予以书面警示。

  上交所要求招商证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加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田云绯)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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