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 交易商协会:严禁发行人“自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2 14:43:44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970
导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严禁发行人“自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严禁发行人“自融”。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

  通知要求,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协会将对相关机构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检查,通过现场、非现场调查等方式访谈从业人员或调阅查看相关存档文件和资料,检查协会自律规则的执行情况,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另外,通知提出,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责任编辑:蒋柠潞)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78037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