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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期货一营业部遭责令改正 负责人为配资提供便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1 08:35:01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38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47号)显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47号)显示,经查,当事人肖月娇在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为客户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肖月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落实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6号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

  经查,肖月娇(身份证号:******************)在你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为客户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落实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1月26日

  关于对肖月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7号

  肖月娇:

  经查,你(身份证号:******************)在担任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为客户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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