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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金所”非吸案判决书:非吸逾12亿元主犯获刑4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2 12:10:20    浏览次数:7
导读

  判决书显示,余某是深圳前海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融通公司推出“前金所”互联网金融平台,许以6.5%-16.5%不等的年化收益,非法吸收资金超过12亿元。后前金所“暴雷”,3351名投资人尚有超过1.43亿元资金未能提现。  11月27日,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实际运营的P2

  判决书显示,余某是深圳前海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融通公司推出“前金所”互联网金融平台,许以6.5%-16.5%不等的年化收益,非法吸收资金超过12亿元。后前金所“暴雷”,3351名投资人尚有超过1.43亿元资金未能提现。

  11月27日,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归零。

  南山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融通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推出“前金所”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许以6.5%-16.5%不等的年化收益,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平台发布的融资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融通公司双向收取服务费。

  融通公司与多家公司合作,由合作方推荐借款人到“前金所”平台借款,合作方做担保人并从借款人处获利。部分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融通公司为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新的融资标的吸收资金偿还逾期的融资标的(即“以新还旧”)。

  法院查明,截至2020年4月2日,在“前金所”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投资人达2.3万余人,充值金额超过5.8亿元,平台累计发布近8.5万个融资标的,非法吸收资金12.388亿元。未结清金额1.432亿元。

  判决书显示,余某是融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某于2014年入职融通公司,帮余某代持融通公司10%的股份,系公司资产管理部的负责人。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余某判处5-8年有期徒刑、张某等人3-4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余某、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过程中,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余某、张某等人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退款,余某家属代其向部分投资人归还所欠款项,张某取保候审期间持续催收逾期借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法院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或缓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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