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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理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3 06:19:01    浏览次数:5
导读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同时指定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4日前,向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同时指定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4日前,向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477号诺德中心28楼;联系人:陈星桦;电话,传真)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南沙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3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关键词: 广州技能培训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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