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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两个多月的蚂蚁事件持续发酵后,蚂蚁集团基本完全屈服
自2020年10月24日老马在上海外滩金融峰会上讲话(详见老马识途)以来,蚂蚁事件持续发酵了两个多月。而在经历10-11月的金融管理部门连续发文进行回击和约谈、网络小贷和反垄断管理办法(详见老马带各家互联网巨头一起入了个大坑)相继发布、A+H股同步上市计划被搁置后(详见蚂蚁遭围剿),12月开始金融管理部门齐刷刷地对蚂蚁相关负责进一步约谈并入驻蚂蚁集团进行督导、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开展反垄断立案调查,蚂蚁集团亦从开始的略微反抗到主动配合整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蚂蚁集团和老马本人的心中历程变化,即目前蚂蚁集团和老马本人应该是完全顺从和屈服的,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二、蚂蚁集团积极回应进行整改,并承诺“两不加、两不降”原则
蚂蚁集团在12月24日和12月26日后均发布公告,积极回应被金融管理部门约谈的问题,并保证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整改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同时承诺“两不加、两不降”原则,具体看:
(一)不增加消费者成本和不增加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成本。如蚂蚁借呗的资金成本多在10%及以上,全部利差大致有8%左右,扣除分给保险机构、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机构的合作伙伴分成后,蚂蚁集团本身可能可以拿到3-4%(可能会有低估),也即蚂蚁集团拿到的这3-4%科技服务收入实际上是利差收入的分解。
当然这里的不增加消费者成本和不增加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成本具体是指在现有水平上调降还是保持不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但考虑到合作伙伴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向金融管理部门投诉等方式,因此基本可以确定的是消费者成本和合作伙伴成本短期内至少不敢调升,而陷入困境的蚂蚁集团是否有助于提升合作伙伴的议价能力我们这里还不敢下这个结论,毕竟场景和流量还在的蚂蚁集团在面对合作伙伴时依然有说话的底气。
(二)不降低消费者服务体验和不降低风险防范标准和要求。这点没有特别好说的,具体要看以后怎么做,而这本身也是蚂蚁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即便没有金融管理部门的督促,蚂蚁集团也不会自废武功,因此这算是没有价值的套话。
三、针对蚂蚁集团应可视为具有高层意志的一次国家政治行动
11月2日第一次约谈时,基本上只有证监会通过官微和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央行和银保监会官网上基本没动静,而12月26日的约谈一行两会一局行动较为一致,这表明针对蚂蚁的行动应是更高层级领导的授意或直接拍板,也说明针对蚂蚁的行动不仅仅是一次监管行动,而应是一个国家层面的政治行动。
同时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等党媒也对蚂蚁集团的相关问题纷纷进行报道,这可以从三次会议进行窥测,如十九届五中全会发布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及“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12月1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详见信息量巨大,12月11日政治局会议精神全解)提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18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详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哪些重大信号?)则特别提出“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四、蚂蚁集团本身存在哪些问题?
我们在之前的分析中直接指出了蚂蚁集团存在的问题(详见肢解蚂蚁),即场景和流量垄断地位突出以及优势明显、以收取服务费之名行利差分成之实、挤压金融同业生存空间并实施监管套利、拓展普惠金融服务范围的同时提升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大量开展代理和代销等表外业务和货币基金等影子银行业务而没有充足资本予以支撑、从事金融业务而没有相应牌照、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大幅抬升杠杆率等。
五、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的约谈内容、整改要求和政策取向为何?
此次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答记者问上对金融管理部门约谈内容、整改要求和政策取向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约谈内容:公司治理、监管套利、排斥同业以及消费者权益四个问题
1、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但市场上普遍认为蚂蚁和阿里巴巴的公司治理机制较为完善,此次约谈涉及公司治理,很可能是从党建引领和关联交易的角度去考虑的,这里的关联交易应主要指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而党建引领则可能是指蚂蚁的政治意识淡薄、政治站位不正确、未能真正领会党中央的大方针和大战略。
2、法律意识淡薄,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这应该是直接针对老马在外滩金融峰会上的讲话内容,即金融创新不够审慎、对金融监管不够尊重、以科技公司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未持牌运营等。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蚂蚁集团掌握着大量的场景和流量等数据资源,在市场上已形成绝对垄断地位,既对互联网企业等同业进行排斥,亦对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空间进行挤压,并以场景和流量等优势从传统金融机构身上揩油,致使之前蚂蚁集团一直可以规避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严监管、细监管和强监管,甚至还可以从其中享受到监管套利的好处。
4、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
(二)整改取向:涉及五个方面1、回归支付业务本源
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即其主营业务应回归传统的支付业务,而非以代理代销等金融表外业务和货币基金等影子银行业务为主,同时对其垄断地位和垄断优势也提出约束要求。
2、征信业务合法合规(利用蚂蚁信用评估开展蚂蚁花呗和借呗等业务)
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目前蚂蚁集团可以依靠自身在浙江成立的蚂蚁信用评估公司开展芝麻信用评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蚂蚁花呗和借呗以及向合作机构推介客户等业务,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手中掌握了大量个人数据,和主管个人征信业务的央行之间几乎形成对立之势。
3、设立金控公司(浙江融信金融控股集团)
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蚂蚁集团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大多为表外,实际上轻型业务,对资本消耗很低,但由于2020年9月央行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详见金融控股集团全解),意味着蚂蚁后续需要将全部从事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主体置于其新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浙江融信金融控股集团)旗下,这些主体大致包括网商银行、重庆蚂蚁商城小贷和重庆蚂蚁小微小贷、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天弘基金、国泰财险、基金销售等等。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后,蚂蚁集团还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也意味着后续蚂蚁大家族将会形成“阿里巴巴集团、蚂蚁科技集团以及融信金融控股集团”三足鼎立、相互协同的局面。
4、严格整改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
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违规信贷即指蚂蚁集团开展的助贷、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保险和理财则主要指代理和代销业务,这些业务表面上看起来是赚取服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但实际上是蚂蚁集团利用自身优势对利差收入的分成,因此本质上看应是传统利差收入,需要有较大的资本补充。
5、合规开展证券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
2012年4月成立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说明蚂蚁集团具备三方基金销售资质,但其旗下天弘基金开展的基金业务却主要从事货币基金等影子银行业务,这一点在之前证监会易会满主席的讲话中也有提及并进行激烈批评。同时在券商和信托牌照领域,蚂蚁集团也没有闲着(如2015年曾尝试收购控股德邦证券的计划被监管叫停、近期蚂蚁集团正尝试和财通证券达成战略合作),表明蚂蚁集团正以各种方式(如战略合作)介入证券类业务。
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可以说得更多。如果大家还记得2017-2018年的情形(当时监管部门多次与蚂蚁会面讨论其高杠杆问题),便会不难发现蚂蚁金服本身就在从事着高杠杆运营。当时蚂蚁成立了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放贷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贷和重庆市蚂蚁小微小贷),但实际上这两家公司在具体业务实践上是向全国范围内放贷的。不过当时上述两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加在一起只有38亿元(分别为18亿元和20亿元),理论上放贷规模最高也不会超过100亿元,但实际上当时蚂蚁金服的放贷规模却接近3000亿元。
其做法便是通过与德邦证券(负责ABS承销)联手,将小贷不断通过ABS滚动(这一过程和结果均体现在表外)获得资金再重复放贷、ABS等过程,这一过程同样也将业内排名靠后的德邦证券推到了市场前列、使其成为当时市场的一匹黑马。这就像蚂蚁通过余额宝拯救了濒临破产的天弘基金一样。
(三)政策取向
1、打破蚂蚁集团等一家垄断的现状,后面金融管理部门应该会刻意扶持诸如京东等多个互联网巨头,避免一家独大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如大而不能倒等(这一点之前的楼部长和郭主席均有提及)。
2、所有金融业务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续经营,意味着从事着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后面将会被拆分成两大主体,即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从事非金融业务的蚂蚁科技两部分。毕竟金融科技公司自身想以科技的名义从事金融业务,但监管部门主要还是从金融的角度去对其进行监管,使其重新回归科技属性本身,同时商业银行本身也希望金融科技公司以科技的名义与其开展合作,而不是在金融领域有更多冲突。
3、对蚂蚁集团的严监管行动本身可能是老马讲话后的意外,但也应该要认识到金融科技企业在我国普惠金融等领域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抹杀的,至少这种普惠金融服务方式在政治上是正确的,且也的确变革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服务模式升级、提升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水平。
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虽然蚂蚁集团的业务是“普而不惠”,但至少是“普”,其在挖掘消费空间、刺激国内需求、优化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传统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便利城乡居民生活的便利性、大力发展金融科技等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这些都是很多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做到的,不仅现在,更包括未来,中国均需要有这样的公司存在。
六、蚂蚁集团可能会受到的几个影响(一)正式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未拆分前回归科创板已几无可能
此次事件之后,意味着包括蚂蚁集团在内的金融科技公司均接一致地接受一行两会一局等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特别是,未来金融科技公司将会受到多重监管,如2020年10月23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央行负责整体监管,而银保监会负责业务监管(如网贷、消费贷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垄断性地位进行监管,此外金融科技公司还会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资者维权等方面的监管,因此未来蚂蚁集团将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
在明确蚂蚁集团本身主要从事金融类业务后,未完全剥离金融业务的蚂蚁科技后续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当然后续蚂蚁集团若将蚂蚁科技拆分成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和蚂蚁科技两个部分,则届时仅从事非金融业务的蚂蚁科技才有可能重新回归A股。
(二)蚂蚁集团的消费信贷业务空间可能会被大幅压缩
1、在监管部门的高杠杆约束下,蚂蚁集团后续消费信贷业务的规模空间势必会被大幅压缩,而其在消费信贷的投放利率也会相应下降。
2、蚂蚁集团的消费信贷业务作业区域将可能进一步向重庆集中,因为其两家小贷公司和新获批筹建的消费金融公司均注册在重庆。
按照原先2%的比例,21537亿元的消费信贷规模只需要蚂蚁集团自身主体(如两家小贷和网商银行等)放贷431亿元即可,但是在30%的要求下(假设30%具有普适性),消费信贷规模仅能做到1437亿元,可见撬动能力大幅下降。
(三)蚂蚁集团大概率会把下一步重心放在刚刚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身上
在小贷公司发展受限的情况下,蚂蚁集团可能会把下一步的重心转向刚刚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详见全面剖析30家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版)),毕竟其注册资本高达80亿元。
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规模可以达到净资产的10倍左右,即杠杆可以放大到10倍(小贷公司仅为5倍),如果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杠杆还可以进一步放大,这一优势实际上是无可替代的,而这也是为什么蚂蚁科技有了小贷公司之后还愿意竭力申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背景。
(四)资本补充压力会比较大
我们预计蚂蚁集团正在从事的表外高杠杆业务正在受到显著打压。
1、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贷公司的杠杆水平最高可以放大到5倍,即1单位的净资产至少可以撬动5倍的负债,意味着之前无限放大杠杆的模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蚂蚁集团表外高杠杆业务模式会受到一定冲击。
2、目前蚂蚁集团的消费信贷业务一般只有2%的资金需要自己出,剩余98%的资金大都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征求意见稿》,后面蚂蚁集团两家小贷公司在经营联合贷款业务时的自身出资比例可能会大幅提升至30%,这会大幅降低蚂蚁集团的整体高杠杆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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