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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所新宏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实际不符 被出具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1 10:38:4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75
导读

  12月25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上市

  12月25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律所)从事的新宏泽相关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华商律所在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7月29日,新宏泽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华商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该所接受新宏泽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刘品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张鑫、刘品签字及华商律所盖章确认。经查,张鑫、刘品两名律师并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系华商律所另一律师。

  华商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张鑫、刘品作为上述法律业务的签字律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华商律所和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马先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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