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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所审计荣联科技2019年财报时存多项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1 10:39:53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649
导读

  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肖丽娟、邢博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

  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肖丽娟、邢博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肖丽娟、邢博晖在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2020〕京会兴审字第03020006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过程中未判断修改重要性水平的必要性

  荣联科技未经审计的税前净利润为4,607万元,经审定的净利润为3,474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仅为818万元。随着审计工作推进,你们未对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是否有必要修改进行判断,未补充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收入确认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将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关键证据无客户盖章,你们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补充审计程序;未发现收入政策运用不当及相关截止性错误和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发出商品执行的审计程序缺失

  未留存发函证据且回函率低,未对发出商品实施盘点、减值测试等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对处置子公司股权事项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对股权处置交易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对相关交易商业实质判断实施的程序不足;对丧失股权控制权时点的判断实施程序不充分;对应收股权款及往来款的减值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对商誉减值事项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充分关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的合理性, 审计报告对资产组组合是否变更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充分关注收益预测的合理性,如未结合历史情况关注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偏向的迹象,未关注到两个项目的收入预测依据存在不足;未充分关注新冠疫情等期后事项对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马先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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