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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2 08:16:5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155
导读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  增加“市值退”指标,门槛为三亿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讯(记者温济聪)2020年12月31日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

  增加“市值退”指标,门槛为三亿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讯(记者温济聪)2020年12月31日晚,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退市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深交所以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体现注册制基本理念,吸取前期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制度设计经验,建立了与“入口多元”相匹配的“出口畅通”的设计。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分别有具体修改。退市标准上,首先,本次修订优化了《股票上市规则》中退市部分的编写体例,将原来按照退市环节规定的体例,调整为按照退市情形分节规定,即按照退市情形类别分为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

  其次,本次修订对于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一是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类指标进行交叉适用;二是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三是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且限期内不改正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四是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保留原欺诈发行、欺诈重组上市、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实际财务指标已经触及退市标准的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并明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标准。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订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三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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