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销售劣药”被责令整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3 01:01: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629
导读

  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昨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刑罚【2021】SP3号)显示,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昨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刑罚【2021】SP3号)显示,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因销售劣药,被责令整改,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02.1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吉林省药监局《关干移送石斛夜光丸案件线索的通知》(吉药监督查(2020)322号),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石斛夜光丸(批号:191004)经检验,“【鉴别】(4)趣层色谱”不符合规定。 

  经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复验,复验结果“【鉴别】(4)薄层色谱”项仍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于2020年4月4日以8.50元/盒从四平市盛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30盒上述涉案药品,其中28盒分别于2020年的4月23日、6月16日、6月19日、6月30日向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永信分店销售10盒、8盒、2盒、8盒;该门店又以12.0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336.00元,适法所得98.00元。其余2盒上述“石斛夜光丸”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于2020年5月8日向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保民祥分店销售,销售单价为12.00元/盒,该门店实际以10.56元/盒的会员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1.12元,违法所得4.12元。 

  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符合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情形,其销售的石斛夜光丸(批号:191004)为劣药,被责令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102.12元。 

  天眼查显示,四平市万育和大药房成立于2103年6月,注册资本为50万元。孟廉淳是持股60%的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来源:吉林省药监局  

(责任编辑:田云绯)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93877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