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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业绩承诺“变脸” 沧州明珠收深交所关注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3 08:01: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538
导读

  4月12日,因控股公司业绩承诺变更,沧州明珠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当日沧州明珠收跌2.57%,收报4.17元。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指

  4月12日,因控股公司业绩承诺变更,沧州明珠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当日沧州明珠收跌2.57%,收报4.17元。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指出,4月9日,沧州明珠公告显示,2018年12月,沧州明珠以自有资金出资1.03亿元与北京中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青岛明珠捷高”)。2019年2月,青岛明珠捷高以800万元受让田建红持有的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捷高”或“标的”)7.69%股权,并向西安捷高增资9200万元以获得其增资后的46.92%股权。西安捷高及其原股东承诺,2019-2021年度西安捷高分别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2019及2020年度,西安捷高净利润分别为-440.56万元及-720.46万元。经合作各方协商,拟将西安捷高业绩目标调整为2021年实现5500万元,并不再对2019年和2020年作出业绩承诺。同时,根据估值基础,如果西安捷高2021年度未实现承诺净利润,青岛明珠捷高有权调整投前估值,并根据新的估值要求标的原股东予以股权补偿。

  就此,深交所要求沧州明珠做出事项说明,包括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承诺变更的相关要求,结合西安捷高所处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近年生产经营及业绩实现情况,说明本次业绩承诺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在2019年和2020年亏损金额合计1161.02万元的基础上,仅将2021年承诺金额调整为原三年承诺金额的总和,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说明调整后业绩承诺金额是否具有可实现性等情况。

(责任编辑:关婧)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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